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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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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信箱

很高興能透過電子郵件的傳遞,傾聽您的心聲。 網路是您與政府溝通互動最快速便捷的管道,藉由您的來信,一來能夠讓我們瞭解民意,二來也可藉此機會檢討政府需要改進之處。 在實現與共創國家更美好願景的過程中,需要大家的參與,誠摯希望您隨時提供寶貴意見,謝謝您!

請務必詳閱以下說明內容,再行投書:

如您的來信有保密需要,請改以書面並加註「保密」字樣,郵寄至本處辦理。

一、 為確保您的電子信箱未遭他人冒用,確實可收到本處回信,請於填寫電郵地址後點選「認證信箱」,再至您的電子信箱接收認證郵件完成確認。如未收到「認證郵件」,請至您的「垃圾郵件匣」查看。凡未經您確認的信件,本處將不予受理。

二、 因應101年10月1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非因公務需要,本信箱不會在未經您同意之情況下,任意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但基於行政機關均有法定職掌與專業分工,本信箱收到您的來信後,如涉及其他權責機關業務,將轉請主管機關處理並逕行回復,因此您的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聯絡電話、聯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將隨同電子郵件內容一併轉知主管機關。

三、 為有效運用政府行政資源,請您對來信內容先予確認。為利聯繫並瞭解案情,如屬檢舉信件,提醒您請用真實姓名。凡為無具體內容的檢舉信件,或屬惡意攻訐謾罵、轉貼網路流傳訊息或相關不明網址等,本處將不予處理,另如信件內容涉及違反法律者,請自負法律責任。

四、 如您所檢舉內容或身分有保密的需要,基於資訊安全風險考量,依「文書處理手冊」第六十二點第二款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二十七點第一項規定,請您改以書面並加註「保密」字樣,郵寄至本處(813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332號),本處再視權責歸屬,行文各主管機關處理。

五、 就同一事件,如無新事證,而重覆來信者,本信箱將為您併案處理,不再另行寄發併案通知。

行政程序法 第173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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