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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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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岐視公約

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教育訓練及宣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一、何謂歧視?

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而非個人品質,給予不同且較差的對待。歧視總是以某族群的利益為代價,提高另某族群的利益。 「汙名」是一種態度或信念,「歧視」則是基於這種態度或信念所產生的行為。當個人或組織基於汙名而不正當奪取他人的權利和生存機會時,就是歧視。歧視可能會導致排擠或邊緣化,奪取權利,如獲得公平的居住條件、工作機會、教育及充分參與公民生活。

二、台灣社會對婦女的歧視

台灣長期處在傳統的父權體制之下,男性與女性雖共處於一個社會,但這個社會卻是由男性主導的。男性形塑女性成為他們想要的樣子:賢妻良母、溫柔婉約,會撒嬌、擅持家,甚至要會生兒子,才能有應得家庭地位,而這樣的家庭地位也由男性來擺放。就像很多少數民族一樣,女人慣常在成長發展的過程中受到壓抑,在學校受到忽視和歧視、在職場的雇用、發展、升遷、獎賞等也都受到忽視和歧視。僅管菁英女性在目前社會上已漸佔有一席之地,但隱性面,仍須付出比男性更多的心力來證明自己的能力,才能得到與男性相當的地位。但多數女性,目前仍集中在低階、服務的職業中。整體而言,女性在重要機構中的地位仍無法與男性相提並論。

常見對女生歧視的方式—
  • 社會上:對於女性在言語或行為上的蔑視。例如用〝長頭髮的〞〝穿裙子的〞〝長舌婦〞來做為稱呼女性的代名詞。或看到開車技術較差的會猜想:那一定是女生開的車。
  • 工作上:就業面試時,被有意無意地試探是否有結婚、生子的打算;家中是否有年老者或幼童需照顧,顯現女性在集體社會意識中仍被歸位於"主內"的角色;甚至在職場中仍有同工不同酬的待遇及較少的升遷機會。
  • 家庭裡:即使女性也在外工作,仍被期待或賦予較多的家務。很多女性家庭職場兩頭燒,卻常被指責做得不夠好,尤其兒女教養出了差錯時,被指責的往往是母親。而男性只要多付出一點心力,夜裡起來餵奶、假日幫忙帶小孩,就被戴上"新好男人"的桂冠。

 
三、關於CEDAW

什麼是CEDAW(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an)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CEDAW1979年在聯合國成立,1981年開始施行。主要內容是闡明男女平等、公平享有一切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所有締約國應該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確保女性在公共參與、國籍、教育、就業、健康、家庭、婚姻等各方面均享有與男性一樣平等的權利。

CEDAW可謂是婦女人權法典,目前有187個國家加入。

我國於民國96年2月9日總統批准及簽署CEDAW加入書,於100年6月8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使CEDAW國法化,於101年1月1日起施行。CEDAW的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也使得我國性別平等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性別平等獲得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

CEDAW的內容

CEDAW共有30條條文。

第一部份(1-6條)

  • 定義何謂婦女歧視及規定國家義務
  • 什麼是歧視。
  • 國家應用一切適當措施,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
  • 推動所有女性享有基本人權和基本自由。
  • 暫行特別措施。〈國家為加速推動男女於事實上的平等,所採取暫行特別措施。〉
  • 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
  • 禁止人口販運、強迫賣淫行為的措施。

第二部份(7-9條)

  • 婦女政治及公共參與平等之權利
  • 保障婦女與政治與公共生活的權利。
  • 國際參與權。
  • 國籍權。

第三部份(10-14條)

  • 保障婦女在經濟、社會、文化、醫療保健之平等
  • 教育權。
  • 就業權。
  • 健康權。
  • 經濟和社會福利。
  • 農村婦女權益。

第四部份(15-16條)

  • 婦女在法律平等的內涵
  • 婦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保障。
  • 婚姻與家庭生活。

第五部份(17-22條)

  • 規範公約委員會組織和執行運作

第六部份 (23-30條)

  • 規範公約的效力範圍開放對象及生效規定
一般性建議:
委員會可對當下重要議題作出的解釋、並可擴大公約範圍
 
CEDAW的核心概念
  • 禁止歧視:包括禁止直接歧視、間接歧視、多重歧視。
  • 直接歧視:明顯以性或性別差異為理由產生的差別待遇。例如傳統的殯葬喪禮,以男性子孫為主祭者。
  • 間接歧視:在表面上對男性女性都沒有歧視,但實際執行起來,它的效果會影響到女性,沒有辦法平等地與男性一樣享有權利。例如財產的繼承,許多婦女仍被迫放棄繼承。
  • 多重歧視:以性及性別為理由,對婦女的歧視,其實與其他因素息息相關。這些因素包括種族、族裔、宗教或信仰、健康狀況、年齡以及性傾向或性別認同。
  • 實質平等:包括提供與取得機會的平等、結果的平等。
  • 機會的平等:女性與男性有相同的機會,但若女性沒有取得的管道,僅提供機會是不夠的,因此女性與男性必須有平等獲得國家資源的機會,通常可透過保障婦女權利資源的法律架構、機制和政策來實現。
  • 結果的平等:國家必須確保權利能實際執行,展現平等結果而不僅是機會平等。
  • 國家義務:消除歧視和保障婦女人權是國家的義務,在方法上,不僅在法律上要求實質平等,在資源分配上,必須以性別平等為目標,具體目標涵括組織、個人的所有領域,也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公民與其他作為。

  
四、我們的方向

在台灣,CEDAW施行法自101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使CEDAW國法化。然而,即使台灣在婦運團體的努力下,保障女性的法規已算完備,但因在父權社會的背景之下,我們的信念、經驗、及感受交織成的多重網絡,形塑我們的生活模式已久,這些網絡深深影響我們,令我們無力以批判性的方式來理解它們。比如重男輕女的觀念仍普遍存在,而大多數的人對於身為女人或男人的意義都有強烈的既定觀感,這種觀感時時影響我們的思考、感覺及行動,形成所謂的集體意識,但我們很少用批判的角度去思考這些想法,因為挑戰父權比從眾要付出的代價高出太多。
 
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目前情況(資料:106年1月):

  • 取消新進職員考試男性名額的保障。
  • 女性主管颱風輪值。
  • 女性職員與男性職員承擔相等之權責、同工同酬。
  • 設置女性員工哺乳室。
  • 主管:一級主管8位,男性6位、女性2位;股長15位,男性9位、女性6位;站長16位,男性14位、女性2位。
  • 職員:164位,男性112位、女性52位。
  • 技工工友46位,男性18位、女性28位。
  • 會務委員:21位,男性20位、女性1位。
  • 小組長:153位,男性149位、女性4位。
  • 班長:378位,男性347位、31位。

 
從上列資料看來,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在職員及技工工友單一性別比例上,除技工工友女性多於男性之外,女性在員額比例上仍遠遠落後於男性。唯近年來,女性主管人數有漸漸增長之趨勢,實乃可喜之事。而在會務委員、小組長及班長方面,則呈現一面倒向男性多數的現象。

儘管我們強力宣導,鼓勵更多的女性投入會務委員、小組長、班長的行列,使女性從事農業,不止於基層工作,更能在決策、領導上發揮所長,不會因性別而使能力受到限制。然事實是:女性要加入農業決策職務的競逐,總是受限於參選資格的取得,此一現象又回到女性取得農地繼承權的弱勢之姿。尤其在傳統的農業家庭結構以男性為主的態勢下,女性或被教導自願、或被迫放棄繼承,農地的所有者,仍大多數以男性為主。因此,若要提升女性取得農業決策層面的職務,就必須全面提升女性在各項資源與男性共享的前提之下,方能實際解決對女性的不公平待遇。

五、結語

提升婦女人權,絶不是為了製造男女對立,而是同心協力一起來改變大環境,使不同性別的人都能自性別限制的籓籬中解脫出來,在一個友善的環境中發揮自己的長才,共創一個更美好的未來。這樣的期望,還有賴於每個人對其他人的尊重、善意,期待我們共同努力。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教育部性別平等全球資訊網

最後更新日期: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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