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者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之補助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予機關。
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罰。
| 補助項目 | 補助法令 | 申請期間 | 資格條件 | 審查方式 | 個別受補 助者金額 上 限 |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
審查權限 (中央/地方) |
| OO補助範例 | 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
0年0月0日起至0年0月0日止 |
學術研究單位、農民、民間團體 |
詳見連結https://... |
補助以不超過1/2為原則,最高補助上限為 50 萬元。 | 0萬元 | 中央及地方均有實質審查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