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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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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動貪念私吞遺失物7800元…檢用貪汙起訴刑警 法官改竊盜量刑

基隆市劉姓偵查佐侵吞市民送交的拾得物7800元,檢察官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最低刑期5年。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劉並非拾得物業務承辦人,改以刑法瀆職、偽造文書、竊盜論罪,判刑1年6月。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劉姓偵查佐2021年1月22日起任職基隆警四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暫代小隊長職務,小隊中的蔡姓警員負責辦理拾得遺失物業務。

基隆市藍姓男子因無照駕駛遭員警告發,心生不滿,2021年9月5日凌晨5點多到警四分局中山派出所抗議,並將7800元紙鈔和5張統一發票棄置在戶外民眾報案區桌上。余姓警員請他領回遭拒,便以藍為拾得人名義,填寫受理拾得物案陳報單,連同拾得物交給蔡姓警員簽收。劉男帶領的偵查小隊9月8日全員輪休,當天上午11點50分他返隊時,因知道拾得遺失物案始末,認藍已不要這些錢和發票,且看見蔡員桌上有另起遺失物案物主黃女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經蔡授權使用「公文筆硯作業系統」帳號、密碼,繕打遺失(拾得)物領據,盜蓋蔡的職名章,陳報不知情的偵查隊盧姓分隊長,代林姓偵查隊隊長蓋章簽核。劉姓偵查佐9月9日在偵查隊辦公室,製作黃女領回7800元領據,再盜蓋蔡員職名章,冒用蔡員名義偽造書函(稿),陳報上級核章。藍男接到分局發函通知後,多次向中山派出所反應錢和發票是他的,不是黃女的。

警四分局展開調查時,劉男在10月16日到中山派出所,以發還拾得物作業錯誤為由,拿出7800元,請警員立刻發還給藍男。警員另到超商買5瓶飲料,取得5張發票,一併發還藍妻簽收。基隆地院合議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曾淑婷、陪席法官呂美玲、施又傑審理後指出,劉雖對蔡員承辦拾得遺失物業務具有監督之權,但並非業務承辦人,也未受隊長指派接手業務。監督、審核與承辦、管領分屬二事,劉未實際管領蔡員受理的拾得遺失物,犯行與貪汙治罪條例「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要件不符。

法官認為,劉男竊取分局偵查隊實力支配下非公用私有財物,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竊盜罪,以及及刑法第134條前段、第21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偽造公文書罪。法官指劉男職司調查犯罪工作,竟利用職務上的機會知法犯法,侵害國家權力尊嚴與信用,損及民眾對警察人員期待與信任,傷害其他恪盡職務警員形象。審酌劉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返還現金及發票;警局整體綜合考評良好或尚能稱職,尚有高齡生病母親需扶養等情狀,判刑1年6月。法官念及劉男其因一時失慮觸法,經過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警惕,無再犯之虞,諭知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為使有所警惕,導正觀念,依刑法諭知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及判決確定日起3年內,向指定政府機關和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最後更新日期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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