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宣導-台東縣議員黃碧妹詐領出席費4900元 她不用入獄卻仍丟了議員工作
黃碧妹明知縣議會開會期間,未出席當日會議或未參與當日議程的縣議員,不得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而她2020年10月20日、21日皆沒有到議會,卻在同年月22日出席第三日議程的職務機會,接續在簽到簿10月20日、21日欄位中簽名,領取共4900元出席、交通及膳食費。
黃碧妹坦承確實有簽名,一審認為她所得財物在5萬元以下,且只是利用事後補簽到的機會為之,情節輕微而依法減刑,另黃碧妹偵查中自白全部犯行,並將全部犯罪所得4900元自動繳交台東縣議會,也符合減刑規定,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10月,並宣告緩刑2年,並應支付公庫15萬元,褫奪公權1年。
黃碧妹上訴,主張貪汙治罪條例法定刑重,且依規定若判刑確定必須褫奪公權而喪失議員資格,而她僅因領取出席、交通及膳食費4900元,即要喪失議員資格,所受得懲罰過苛,認為自己犯行應適用普通詐欺罪,而不該當貪汙的構成要件。
二審認為貪汙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是為嚴懲貪汙、澄清吏治而制定,雖法定刑嚴竣,但為維繫立法目的,難認有明顯違憲,應屬立法機關裁量形成空間,且條例中有減刑規定,應沒有科處與責任不相稱的重刑刑罰,而有違反罪刑均衡原則。
二審指出,黃碧妹違反貪汙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判刑,顯已破壞國民對政府信賴及社會公義,若沒有宣告褫奪公權,而可以繼續擔任議員職務,無法建構國民對政府信賴及社會公義,認為褫奪公權有必要性,仍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