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管理處公告標租115年度第3批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共6標, 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本批共6標,標租不動產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分區、標租底價、投標保證金、使用限制等,詳如標租公告附表。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中華民國115年9月22日(星期二)上午10時00分於本處4樓發包室(二)(地址: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332號)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停止上班,則順延至第一個恢復上班日上午10時00分同地點開標。
三、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一)凡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國內外公、私法人及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民、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及其他得為權利主體(以下簡稱其他權利主體)者,均得參加投標。
(二)外國人民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其他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三)有意投標者,應依照投標須知規定辦理及填寫投標單,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依投標須知規定方式密封後,以郵遞方式,用掛號函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本處指定郵政信箱。逾期寄達者,由投標人逕洽郵局辦理原件退還。
四、投標辦法:以郵遞方式投標,其餘詳見標租投標須知、租賃契約參考範本及投標函件等,請投標人請投標人自行至本處官網下載列印。開放下載時間自115年9月10日至115年9月21日止。若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內洽07-5574516轉分機6166。
五、投標日期:115年9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時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寄達本處專用信箱(高雄市郵政信箱第300號)。投標信封內裝投標單,投標保證金票據。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或更改;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不動產之承租人。
六、投標人應事先詳閱並遵守本處標租投標須知及租賃契約書之規定,並斟酌領標及投寄標函之時效。
七、標租不動產不得作下列使用:
(一)不得作違背法令規定或約定用途使用。
(二)作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三)作為私有土地建物之法定空地、建築通路或併同公、私有土地建築使用。但按上述現狀辦理標租者,不在此限。
(四)殯葬相關設施。但土使用分區為殯儀館用地或編定殯葬用地,現況已供殯儀館、禮廳及靈堂使用辦理現狀標租者,不在此限。
(五)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
(六)土石採取,或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
八、標租不動產之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係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政府機關網站公布之使用分區或地政事務所所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查詢,並請逕至現場參觀不動產現況。
九、凡對本標租不動產有權利主張者,應於開標日前一日上班時間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送至本處。逾期始提出者,不予受理。
十、本處不辦理點交標租不動產,其地上物騰空、拆遷補償等事宜,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
十一、標租土地及建築改良物重新接(復)水、電、瓦斯等費用,概由得標人負擔,並自起租日起由得標人負擔標租不動產之大樓管理費(包含公共水、電費),本處已先行繳付部分,得標人應於繳交履約保證金時一併繳納。
十二、其他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標租租賃契約書範本。
十三、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處公告(布)欄公告者為準。
十四、檢肅貪瀆信箱:高雄郵政00448號信箱,電話:07-5590284。
附件內容請參考以上內文
附件下載
| 檔案名稱 | 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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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雜湊值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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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附表 雜湊值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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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須知 雜湊值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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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租賃契約書範本-標號1 雜湊值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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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租賃契約書範本-標號2 雜湊值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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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租賃契約書範本-標號3 雜湊值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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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租賃契約書範本-標號4 雜湊值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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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租賃契約書範本-標號5 雜湊值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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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租賃契約書範本-標號6 雜湊值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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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單 雜湊值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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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文件自主檢查表 雜湊值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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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專用標封 雜湊值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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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租非事業用不動產整合切結書 雜湊值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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