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資料或卷宗,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處申請(申請書如附件1、申請書參考範例如附件2)。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受理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審查是否合於檔案法第十八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如屬依法令不得提供閱覽或應依其他法令申請閱覽者,受理單位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本處對於申請案件,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完成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得敘明理由依法駁回申請。
五、經核准檔案應用申請者,受理單位應填製檔案應用准駁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七、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八、申請案件經核准者,申請人應親至指定地點,出示核准通知書、檔案應用准駁表,及身分證明文件,如由代理人辦理者應出示委任書(委任書如附件3)。受理單位應收驗上述文件,身分證明文件應俟申請人完成檔案閱覽,於檔案閱覽完畢歸還檔案並清點無誤後交還;申請人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本處得拒絕提供閱覽。
九、申請人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台幣50元。請申請人依本處檔案應用准駁表內載明之複製費用、郵遞費及處理費加總金額,於指定日期前以現金袋或郵政匯票送(寄)交本處,以利後續辦理郵寄事宜。
十、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受理單位應立即予以制止,停止其應用檔卷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一、申請閱覽、抄錄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本處檔案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如附件4、附件5)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