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訂定「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農田水利法」第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之地段名稱、地號及灌溉制度可至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官網下載閱覽。
附件內容請參照以上公告內文。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總說明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為農田水利法所定主管機關與灌溉用水人權利義務關係之基礎,復經高雄管理處盤點現行農田水利設施及其供水運作現況,皆均以維持既有施灌作物類別、灌溉時間及水量分配作為基礎,據以辦理灌溉制度公告,另為適切提供灌溉用水,俾以適時因應各地農民實際灌溉需求,爰訂定本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