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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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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鄉長、秘書共同貪汙 名間鄉公所花140萬元調解...提告獲判賠

前南投名間鄉公所鄉長謝朝輝、機要秘書黃中元,2004年共同阻撓名間電力公司施作集集攔河堰水力發電廠,以擋路、斷路方式索賄900萬元,謝、黃各被依貪汙罪判8年、7年確定;因鄉公所賠償電力公司140萬元調解,公所再全額對黃男求償,法院認有理由,判黃給付公所140萬元。
名間鄉公所主張,黃男2004年7月16日任職公所機要秘書,當時電力公司得標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集集攔河堰水力發電廠BOT案工程,並發包給營造公司施作,但黃、謝卻憑藉權勢,企圖向電力公司索賄,屢次以設路障、斷路方式阻撓工程。
名間鄉公所說,黃、謝均被判刑確定,事後電力公司向公所求償國賠,雙方以140萬元調解成立,因此公所再對黃求償140萬元;黃抗辯稱,鄉公所調解金額過高,他也不是調解內容的當事人,調解結果不拘束他,認為求償無據。
台中地院查,黃男被依貪汙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4年確定;黃、謝2004年恫嚇勒索電力公司900萬元未果,就指示公墓管理員在工程唯一道路放置水泥護欄,之後再破壞鐵路集集線涵洞下方聯外道路、灌入混凝土墊高路面,使工程預拌混凝土車無法進出工地,並二次挖斷道路。
當時建設公司、電力公司負責人帶洋酒到公所跟鄉長「拜碼頭」, 對方卻要他處理工地欠幾百萬元經費,因未答應鄉長就不太理他們。
中院認為,黃男對電力公司侵權使工程延宕,經鄉公所向電力公司賠償完畢後,公所自得對黃求償,且黃身為公所機要秘書,故意和鄉長共同謀議,藉勢、藉端對電力公司勒索財物,判黃應給付名間鄉公所140萬元。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最後更新日期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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