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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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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轉送32元電鍋涉貪案有後續…最高檢:小額犯罪可不起訴、可聲請免刑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將民眾丟棄32元的大同電鍋轉送拾荒婦,依貪汙罪起訴,繼法務部表示已啟動修法即小額犯罪得減輕、免刑後,最高檢察署今表示,昨已發函各檢察機關注意,偵查中貪汙小額犯罪可以不起訴,審判中可以聲請法官判免刑。

最高檢察署表示, 為期檢察官偵辦貪瀆等各類重大刑事案件能秉持同理心,進而為合法、公正、有溫度、貼近國民感情的判斷,已於2025年9月16日針對是類案件發函各檢察機關以提示、注意。

最高檢表示,函文包括(一) 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請注意蒐集、調查及斟酌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落實客觀性義務。

(二) 按「法律應免除其刑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9款定有明文。經查明貪瀆案涉案被告,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貪汙治罪條例行賄罪而自首者亦同,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三) 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者,得依具體個案情節,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是否犯貪瀆罪後自首、在偵查中自白、有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是否情節輕微、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等對被告有利量刑事由,於起訴或公訴蒞庭時具體求刑。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最後更新日期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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