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油品行銷事業部鄭姓組長,收受5萬元現金與價值近5萬元的軟水設備後,協助廠商順利得標逾1300萬元標案。高雄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給予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40萬元。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維持原判。另懲戒法院審酌其行為損及廉潔形象,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全案可再上訴。
判決指出,鄭男2005年進入中油任職,2020年起於油品行銷事業部擔任組長,負責採購案複審、契約單價協商等業務。2021年間,鄭男負責審核土木及建築零星修護長約標案,當時營造廠商為了解招標進度致電詢問,鄭男卻趁機表示家中缺「軟水設備」,廠商為求得標,隨即派人前往鄭家安裝價值4萬9000多元的設備。
之後標案進入複審階段,鄭男審核通過該廠商的設計規畫,讓其順利得標約1300萬元合約。廠商得標後嫌利潤過低,無法履約,鄭男又召開內部會議調整金額,使標案內容改為廠商可接受的條件。廠商事後以5萬元現金作為「後謝」交給鄭男。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接獲檢舉,約談鄭男時他坦承犯行,並繳回軟水設備及賄款共近1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鄭男雖為貪圖小利收賄,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但收受金額有限且犯後認錯、自白犯罪,考量其已繳回不法所得,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宣告緩刑5年並命支付公庫40萬元。
檢方上訴主張,鄭男為謀私利不惜損及公司利益,原判量刑過輕,應予改判。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後認為,一審判決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
另案懲戒法院審理指出,鄭男身為中油人員,竟在採購過程中收受廠商賄賂,破壞公務員應有的廉潔形象,影響公營事業採購正當性,依《公務員懲戒法》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兩判決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