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風險行為錯誤態樣案例宣導 小額採購案例—利用職務上辦理小額採購機會詐取財物 大偉為某公所約僱人員,協助辦理總務及小額採購業務。某次大偉取得商家之空白收據後,虛偽填寫未實際購買物品之品項、金額,或取得已開立完成之收據後,於收據上自行虛偽加載商品項及金額,申請核銷經費,致該公所陷於錯誤核撥款項。 涉犯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