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赴陸應提出之申請 1. 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應填具申請表向服務機關(構)申請,經服 務機關(構)審核後,得赴大陸地區,無須報經內政部許可;機關首長則應向直屬上 級機關申請。 2. 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7天前提出,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7天前申請之限制。 二、公務員赴陸應遵守之規範 1.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並應 注意維護國家、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2. 公務員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有下列情事: (1)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任何形式之協議或共同發表宣 言等政治性活動。 (2) 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 機 關( 構 )、團 體 或 涉 及 對 臺 政 治 工 作 、 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3)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 構),為 涉 及 政治 性 內 容之 合 作 行 為 。 (4)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 機構。 (5) 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3. 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者,對於涉及公務相關活動,無論是否為所屬 業務,均禁止為之。
公務員赴陸法規規定與得從事之活動 1. 公務員赴陸規定 新修正之兩岸條例第 9條 第 3項規定為:「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 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 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 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 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 公務員得從事之活動 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已無事由之限制,可以申請赴大陸進行探親、 探病或探訪親友的社會交流活動,可以申請從事參訪、會議或各種交流性質的專業活 動,也可 以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旅 行 遊 覽 活 動 。 但 應 將 赴 大 陸 從 事 活 動 內 容 真 實 填 載 , 並 檢附有關文件,俾利服務機關(構)審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