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宣導-律師:大標拆成9百多件小標 動機可議
律師蔡正傑表示,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的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三種,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除依相關規定外,應公開招標;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機關辦理十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與廠商議價。
史強在鄉長任內與下屬將採購案拆分成十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刻意規避公告程序,且一年多達九百多件,很難不讓人質疑如此做的動機。
蔡正傑認為,本案發生在二○一五年間,檢察官偵查後,認定史強未涉入貪瀆等不法的犯罪事實,最終僅認定史強的下屬涉嫌驗收不實,依偽造文書罪起訴,並經法院判有罪定讞。
蔡正傑說,若將採購案拆分成小額採購案,還藉議價向廠商收取回扣等不法利益,就會有收受財物等的對價關係,若查到金錢賄賂,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收受賄賂或收取回扣罪;若查出是為了使廠商過關獲利而於驗收時放水,則可能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
怠職又推諉卸責 行政疏失難逃史強在本案中,放任下屬將大的採購案分成小額採購發包,並便宜行事讓還沒有招標的工程先行施作,不符合招標程序,即使他自身未觸犯刑責,但他的下屬製作不實文書驗收工程,史強沒有盡到監督管理之責,確有行政疏失,才會被監院彈劾,並被懲戒法院認定怠職及事後推諉卸責,判決撤職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