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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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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詐領加班費等四類案件 最高檢統一見解為詐欺

最高檢召開法律問題小組研商,得出採多數學者及檢察署支持之普通詐欺罪論罪之結論,並決議對於詐領小額補貼款如以貪污罪起訴者,將請公訴檢察官聲請變更起訴法條;如一、二審法院以貪污罪判決者,各級檢察署應提起上訴。未來也一併要求廉政署、調查局統一移送標準。
一、現今見解
最高檢察署指出,近年陸續接獲各一、二審檢察署反應上述類型案件,檢察官間法律見解不一,有主張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物罪者,也有主張《刑法》普通詐欺罪者,因此向檢察總長請求統一追訴標準。
最高檢與台灣法學會刑事法委員會於110年12月9日合辦「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與貪污罪的關係」研討會,邀請學者專家共同研討。台大法學院教授林鈺雄開場指出,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像是加班費、房屋津貼、交通津貼,金額較小(幾百元到幾萬元不等),實務上用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偵辦,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輕法重」,與貪污治罪條例原先立法目的(治亂世用重典)完全不相符。
與會學者中多數亦反對將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擴張至「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主張應限縮解釋「職務上之機會」
 擴張至「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主張應限縮解釋「職務上之機會」,認公務員濫用其職權或地位並非單純身分犯,須有職權或地位之濫用,且各種庶務之申報與職務無關,如有詐領不應以貪污罪論處。最高檢再函詢各地檢署意見,多數亦主張以《刑法》普通詐欺罪論處。
二、小結
未來若遇有公務員詐領加班費等案件,雖不再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然仍違反刑法之普通詐欺罪,公務員若不注意法律規範,只要領取款項時「名實不符」,就有可能觸法,例如:冒領補助費、虛報加班費、出差費、工資等。相關策進作為如下:
(一)落實費用申請、核銷覈實審查機制
各單位應確實控管及審查差旅費、加班費、油料費及各項補助費或鐘點費等申請案件,並建立完善審查機制,必要時應要求檢附相關成果資料以供查核,以杜絕不實詐領情事。
(二)強化主管督導考核責任
單位主管平時即應留意部屬之生活動態,適時提醒部屬申領公務費用之相關規定,以善盡督導考核責任。
(三)加強主(會)計、人事、政風機構橫向聯繫人事、主(會)計機構應加強橫向聯繫功能,落實審核;政風機構應加強橫向聯繫功能,落實審核;政風機構則應主動針對異常案件調卷研析,俾機先防杜違失情事發生。

最後更新日期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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