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轄管農田水利設施依農田水利法規定,原則供農田水利所需取水、汲水、輸水、蓄水、排水使用,為維護農田水利設施之安全,並保障公眾安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渠道、水圳戲水、游泳或從事其他危及安全之行為。違者,將依法處罰。如配合政府重大政策,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事項需申請本處農田水利設施兼作活動辦理使用,請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依法向本處提出申請。